(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及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方法;
(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七)澄清修改事项;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采购方式;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四)中标、成交内容及金额;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复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采购方式;
(三)复审原因;
(四)复审结果;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的公告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信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招标采购单位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五)中标、成交结果的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六)其他信息公告期限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信息公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