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

  (一)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采购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预告;

  2.采购项目公告;

  3.资格预审信息;

  4.非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5.澄清修改信息公告;

  6.招标结果公示;

  7.中标、成交信息;

  8.复审信息。

  (三)综合信息

  1.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协议供货信息;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4.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

  6.投诉处理信息。

  (四)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采购预告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

  (三)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构名称;

  (二)资格预审对象、内容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

  (四)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送审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澄清修改事项;

  (七)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