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
(一)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采购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预告;
2.采购项目公告;
3.资格预审信息;
4.非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5.澄清修改信息公告;
6.招标结果公示;
7.中标、成交信息;
8.复审信息。
(三)综合信息
1.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协议供货信息;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4.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
6.投诉处理信息。
(四)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采购预告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
(三)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构名称;
(二)资格预审对象、内容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
(四)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送审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澄清修改事项;
(七)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