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
珠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网络和报刊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充分公开、公告内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发布渠道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www.zhgpo.gov.cn)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http://www.gdgpo.gov.cn)为全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必须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外,还可同时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交易平台(珠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ngpc.com)同步发布,但采购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以指定媒体为准。政府采购信息是否同时在《珠海特区报》发布,由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但采购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以指定媒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