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10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0月18日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民间创业投资资本争市场。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及重组企业的不足,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