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的规定,暂未纳入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区,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待遇的,基础养老金中的5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60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后,每年给予30元参保缴费补贴,由省、市、区财政各承担10元。
(二)已按《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筑府发[2009]101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缴费补助、养老待遇等根据本意见重新计算,具体处理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下文。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本意见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筑府发[2009]10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2.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附件1:
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报:被征地农民应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国土资源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与,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初步认定并通知村(社区)。
(三)公示:初步认定结果由村(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被征地时间、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剩余土地面积、就业现状等。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果由村(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移民、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确认。
附件2:
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从办法实施起,征地项目不再单独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只报审资金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