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五)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用于对困难区(市、县)的补助。
六、资金管理
(一)区(市、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区(市、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按年编制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统筹使用。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五)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年将所需资金预拨至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城居保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等事宜,年终结算。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补助,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按年将所需资金预拨至城居保基金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发放事宜,年终结算。
七、职责分工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动员及参保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