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社会保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后,必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被征地后,保留农村户籍人员要按照《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0]20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农转非人员要按照《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1]54号)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制度。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
人均剩余耕地比是指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乡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家庭人口数”为家庭户籍登记的人口数,“耕地面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
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缴费后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上的,每人每年100元。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三)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并按年缴费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未办理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参保补助。
(四)首次被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补缴,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