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缴费及待遇
第十条 无地少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无地少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其养老金除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支付外,政府还按每人每月120元另外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无地少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5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12%,但不再享受包括5%预留土地在内的村民生产生活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 无地少地农民参加现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金额的50%,补贴期限5年。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规定的筹资渠道和标准筹措资金,享受5年的缴费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金额的50%。
第十四条 无地少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有关的就业培训政策。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参加城镇失业登记,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本市就业困难对象扶持政策。
第四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无地少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征地时,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市、鹤城区财政解决。
第十六条 无地少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参保时政府对个人的缴费补贴;
(二)支付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后政府给予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