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口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村民委员会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参保人员分类及参保办法
第五条 无地少地农民以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无地少地农民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16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60周岁以上。
本办法施行前的失地少地农民,以本办法公布之日为基准时间,根据出生时间按前款规定划分为三个年龄段。
第六条 第一年龄段的无地少地农民,达到就业年龄后,按规定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二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后,不需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无地少地农民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参加现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八条 无地少地农民在征地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但不能重复参保。
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的,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市、鹤城区国土资源、经管、民政和公安等部门审核后,报鹤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审定结果返回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由鹤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失地少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享受政府补贴,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安置补偿费发放后6个月内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的无地少地农民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相关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