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地少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6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地少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7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地少地农民
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规划区内无地少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的无地少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障:
(一)户口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在册农村居民。
(二)符合第(一)项条件合法生育的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子女。
(三)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四)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服刑、劳教刑满释放人员;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第四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
(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