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可以享受有关重点建设的优惠政策,按公益性和营利性项目区分,原则上一事一议,具体由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公开招标。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十六条、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保修三阶段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行监理。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由市人民政府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和拆迁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