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0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五日
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落实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联系责任制度、项目调度制度,搞好协调服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即争取在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前期项目)。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工作联系、重大情况报告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依法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