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在企业自评后,送区(县)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安排专家评审。
(四)评审与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组织有关评审单位按照相关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应在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向相应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局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得分表等相关材料。
(五)审核与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实行分级审核和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和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和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核和公告。
审核单位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七)培训及评审费用。市安全生产协会参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及评审的收费标准,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及评审的收费标准。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服务企业,减轻负担,简化程序,保证质量”原则,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区(县)、各行业系统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和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紧抓实,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目标、责任落实到各企业及企业的各岗位,并建立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安全考核制度。对考评不达标的企业,要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加大推进工作的力度。
(二)制定措施,强化落实。各区(县)要根据通知要求,加大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要将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风险抵押金缴纳、目标责任考核、劳模评选、奖励等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挂钩,对达到不同等级标准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不达标企业加大监督力度和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