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通知
(沪安委办〔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学习贯彻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05年1月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2010年全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76起,死亡290人,与2005年事故411起、死亡431人相比,分别下降32.8%和32.7%。但面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上海市安全安全生产条例》,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尤显重要。这次《条例》修订出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提高本市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于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坚强决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是要以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从制度、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更加规范的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扎实推动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是要以落实“四个必须”和严抓“九大环节”为重点,切实抓好、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部位、重点问题,调整危化布局、强化重大隐患治理、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条例》规定得以全面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