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2011年上海市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
(沪农委[2011]349号)
各有关培训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77号)的精神,我委向农业部上报了《2011年上海市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农业部已同意我市的实施方案,并已下拨培训资金。我委已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沪农委[2011]342号)给各培训单位,明确了培训任务和培训补贴经费。现就实施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培训课时,保证培训质量
根据阳光工程项目要求,每个专业培训时间为7天。结合本市开展的农民培训项目要求,已经达到60学时培训课时的,不需要增加培训课时。正在实施培训或尚未培训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阳光工程培训的要求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已经完成培训计划的专业,如培训时间未达到7天的,或培训内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增加课时和培训内容。
二、准确提供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根据阳光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各培训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提供参加培训学员的准确信息,并根据信息管理平台的规定格式上传学员的信息。部分已经培训结束的专业也必须补充学员的完整信息,按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录入学员信息。各培训基地要在每个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将该班培训学员相关信息录入到项目监管系统。
三、规范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根据阳光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以及市农委下发的《上海市农民培训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沪农委[2010]76号)的精神,各培训单位必须按照资金管理要求,严格规范使用资金,严禁违规截留挪用。在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教师和培训学员分别签名,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账》一式两份,报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合作社带头人和合作社“三支一扶”大学生培训台账,由市农委社会发展协调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的培训台账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
四、严格项目监管,做好项目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