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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1年中秋、国庆节期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1年中秋、国庆节期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1〕16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2011年中秋、国庆节将至,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为保障市民和游客的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市卫生局决定于中秋、国庆节期间在全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严防发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10月7日。
  二、检查范围
  (一)餐饮服务单位
  1.节日群众就餐人员较为集中的酒楼、饭店、度假村等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承办大型宴会(包括婚宴、大型庆典宴会、重大活动接待等)的大中型餐饮单位及大型购物场所内餐饮单位;
  2.景区景点餐饮服务单位,接待旅游团的餐饮单位,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
  (二)其他单位
  1.市政供水水厂、旅游景区景点供水设施;
  2.大型商场(超市)、经济连锁快捷酒店、游泳场馆。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各区县要紧密结合本区县餐饮消费特点,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重点开展以下监督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情况;
  2.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台帐记录情况,尤其是食品添加剂、食用油、肉类采购使用情况;
  3.冷荤、凉菜和生食水(海)产品加工制作情况;
  4.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5.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要通过调查摸底等方式,了解掌握管辖范围内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的基本情况,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
  1.督促大型商场超市经营者加强营业区域的通风换气,保证客流高峰时空气的卫生质量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更换、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做好内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加强对今年夏季游泳池水水质抽检不达标和联合检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游泳场馆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水质处理措施,确保池水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重点对市属自来水厂、城镇水厂、旅游景区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排查污染隐患,监督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中秋、国庆节期间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两节”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组织、部署、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在实处,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团圆的中秋、国庆假期。
  (二)严密部署、措施到位
  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中秋、国庆节期间,各区县要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重点单位的巡回监督检查。市卫生监督所国庆节期间每日派出2-3个巡查组,对各区县卫生监督情况进行巡查指导,协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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