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测绘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质检人员情况:
(二)有申请测绘业务范围的测绘技术、质量标准:
(三)制定作业流程情况;
(四)规定数量的测绘技术人员及对其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五)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六)规定数量的自有测绘仪器与检定合格证书。
第六条 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考核内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自治区或者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时,应当组成由两名以上考核员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实地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组以听取申请单位对本单位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自查情况介绍,查看有关文件、资料、档案,查看仪器设备,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进行考试等形式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并如实填写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表,由两名考核员和考核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考核结束,考核组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该单位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报告。
第九条 考核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合格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合格的原因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条 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可再次申请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测绘单位进行考核,并要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4年8月25日印发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