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测行〔2009〕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已经2009年9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是指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变更业务范围、增加业务范围,或者虽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认证范围未覆盖测绘资质证书承担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本行政区域的地、州、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申请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申请书和质量保证体系自查报告。
第四条 申请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单位的自查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测绘仪器的数量、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检定情况,近两年承担的与测绘资质等级相同的项目名称(新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除外),申请测绘资质业务范围的测绘标准,技术和质量检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包括技术、质量负责人简历),本单位测绘技术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族别、年龄、技术职称、学历、获得学历的学校、专业名称),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行等自查情况。
第五条 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