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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四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1年7月5日。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纳入中央化债范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纳入地方化债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偿债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审计部门核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以下时间均为参考时间,具体进度将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一)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011年10月20日)。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医改办、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备案。同时,做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清理锁定债务阶段(2011年10月20日-12月31日)。第一,县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属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债权债务底数,按照债务时间、金额、利息、来源和用途等逐笔登记造册,并填写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统计表(见附表),并以县为单位汇总,经县级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纸质报表及电子版报表分别报自治区医改办、审计厅(11月10日前完成)。第二,由自治区审计厅制定清理锁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债务清理。清理债务过程中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并将各项债务情况在所在县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清理结果商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医改办,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审核确认,最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锁定。同时,将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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