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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四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四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1年-2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此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筹集,除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外,自治区财政将按照山川有别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1年-2年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的,自治区财政将给予一定补助,经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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