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量化考核奖惩制度,具体考核兑现见《镇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两级门诊总额付费考核标准》、《镇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制度考核办法》。
第四十七条 我县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
(一)村级:各行政村卫生室;
(二)乡(镇)级:各乡(镇)卫生院;
(三)县级: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四)市级: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十二医院;
(五)省级: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铁路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43医院)、省传染病一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云南省艾滋病关爱中心)、省老年病医院、省妇幼保健院、云南省精神病院、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解放军第533医院、解放军第478医院(空军医院)、武警云南总队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以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中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昆明市儿童医院、大理学院附属医院、云南肾脏病医院、云南圣约翰医院。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对县、乡(镇)、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2次以上全面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处罚
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违反规定费用的5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被扣除的不合理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参合人员收取。
(一)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挂床的;
(三)编造假处方、假病历恶意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要求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六)门诊月平均处方值:村级超过30元,乡(镇)超过40元部分的医疗费用不予核拨;
(七)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合管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五十三条 对涂改、伪造、转借《合作医疗证》,擅自添加参合人员或冒名顶替就医的,一经查实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并取消参合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合作医疗。对不粘贴照片和照片粘贴不齐的视作无效合作医疗证,不予报销减免。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乡(镇)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五十五条 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县、乡两级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人:陈云峰,联系电话:0879-5813445)。
附件:1.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总额付费办法
2.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办法
附件1: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总额付费办法
为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适宜支付方式,增强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意识,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管理成本,促进服务模式转变,更好地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平稳运行,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额付费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以乡(镇)为单位计算包干付费总额,不允许按村分解包干。
(二)建立乡(镇)村两级医疗费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实际减免补偿费用超出包干总额不补,节余归新农合基金专户。
二、总额付费基金预算与服务内容
总额付费是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的门诊服务,按一定的付费标准计算付费总额,并按月考核付费的一种支付方式。付费方在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时,不论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费用多少,都以总额预算作为支付的最高限额,进行强制性控制支付。
(一)总额付费基金预算
总额付费的基金来源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到门诊的医疗补偿基金,并以乡(镇)为单位预算。
1.资金分配:当年筹资总额提取风险基金后的30%作为门诊减免资金包干给各乡(镇)使用。
2.分配依据:根据各乡(镇)参合人数和卫生院、卫生室的服务能力,以及当地农民的经济状况、卫生服务的利用等情况,计算出分配系数分配预算各乡(镇)的包干资金,将门诊减免资金以预算的方式包干给各乡(镇)使用。为防止各乡(镇)故意分解处方的行为,门诊就诊率高于全县平均值1倍以上的,将高出部分的系数扣除后作分配依据。
(二)总额付费的服务内容
总额付费预算指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开展门诊服务的补偿总额。门诊减免按《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比例补偿。
三、总额付费考核与支付
(一)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考核内容主要是门诊减免和登记、医疗规范、工作管理等,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
(二)考核周期与方法。实施总额付费制度必须坚持费用支付前的乡(镇)、县两级定期考核。
1.月考核:由各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对本乡(镇)进行现场门诊处方抽查和入户核实。
2.季考核:由县合管办组织各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分组交叉到各乡(镇)进行现场门诊处方抽查和入户核实。
3.年考核:县合管办组织对各乡(镇)总额付费办法执行情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完成总结报告。
(三)考核后支付与支付费用计算
1.付费周期:各乡(镇)全年付费总额按12个月平均分配,实行按月预拨,按季考核得分结算。
2.计分与费用计算:考核得100分为满分,按全额支付;每扣1分,扣减1%的应付金额;得分85分以下予以警告,但资金仍按得分计算支付;得分75分以下暂不支付当月应拨付资金,通知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效果决定支付额度。
3.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跨乡(镇)门诊就诊,由接诊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按全县统一规定实行减免。
(四)考核与支付责任
考核实行县、乡(镇)两级合管办负责制,支付实行县合管办一级负责制。
1.各乡(镇)卫生院须按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报表,并将门诊减免处方及时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未按时完成或弄虚作假的将在考核中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