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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3.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的按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限价标准,每例限价2000元以内,减起付线后按省、市级住院比例报销,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的400元,先由孕产妇垫支,待回户籍所在县项目办凭住院分娩补助卡和住院收费清单办理核销。)

  4.县卫生局要控制剖宫产手术比例。其中,剖宫产在乡(镇)卫生院手术时,比例不能超过5%(以县为单位计),并须在有条件乡(镇)中心卫生院方可实施;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剖宫产比例不能超过20%(以县为单位计),并须在有条件的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实施。对于无剖宫产指征而孕产妇及家属要求实施剖宫产的,按顺产给予补助,超出部分个人承担。对于无剖宫产指征而医技人员自作主张实施剖宫产的,按顺产给予补助,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危急孕产妇抢救及严重产科并发症救治

  危急孕产妇抢救及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救治,按照住院比例报销,剩余部分按照《云南省2011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由参合地按政策给予报销。

  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按照《云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服务项目》,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三十二条 精神病患者在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乡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在省级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县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住院封顶线为300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参加学生保险的学生及参加新农合的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民,补偿报销按两条线运行,互不交叉,其减免程序和补偿比例严格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予以减免报销。原则上必须用原始报销凭证进行报销补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必须由商业保险机构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方可报销。

  第三十四条 为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基本用药目录》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中医医疗集团院内特色制剂在集团内部分医院调剂使用的批复》(云食药监注〔2008〕20号)文件精神,将云南省中医医疗集团内部48家医院调剂使用的11家成员单位的59个院内特色制剂纳入《基本用药目录》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辖区内异地住院就医按照本县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在本市辖区外异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照省级住院比例报销。

  第三十六条 住院远程医疗会诊费用补偿范围。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高确诊率,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将参合群众住院远程医疗会诊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补偿比例为40%,其报销费用总额计入本人住院补偿费用封顶线内。

第九章 报销程序

  第三十七条 参合人员在县域内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转诊制度,必须向县合管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按规定得到补偿,未经同意自行转院的一律不予补偿;住外地的参合人员因危急重病可先就诊,后办理转诊手续,但须向户口所在县合管办

  书面或电话申请,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和外出读书学生在县外必须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乡(镇)、村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

  第三十九条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一)参合人员在本县,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现场减免;

  (二)参合人员在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实行即时结报(现场减免);

  (三)参合人员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和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的,实行即时结报(现场减免);

  (四)参合人员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出院后凭转诊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住院收据、用药清单、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进行报销补偿;

  (五)在县外务工、读书的参合人员,凭《合作医疗证》和外地乡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病情诊断证明书、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出院证、用药清单、外出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参合乡(镇)合管办进行报销补偿。原则上未提供外出证明的不予报销补偿医药费用。

  第四十条 县外就诊补偿时限为出院后1个月内,1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最长可推迟到3个月。

第十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建设,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做好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要做到集体办医、合医合药、三室分开,严格消毒、完善隔离措施,保证常见病、多发病的用药,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满意的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定期对村卫生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抽查处方,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管,严禁损害参合人员的利益,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合管办汇报。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人员提供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不予报销的药品清单、出院证和转诊审批表等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如发现套骗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严格转诊、转院审批手续,转诊证明需注明相关事项和所有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全称,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转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补偿的项目;
  (五)每月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
  (六)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十四条 按照《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落实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云卫发〔2010〕484号)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基本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卫电发〔2010〕10号)的文件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省、市、县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5%;中医院等其它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10%。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要坚持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并以使用国产药为主。使用“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要坚持“先口服、后针剂”,“先国产、后进口”,“先低价、后高价”,“先单用、后联合”,“先保证关键治疗后兼顾辅助用药”的原则。禁止滥用抗生素、激素、维生素、滋补药品和保健药品。如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必须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使用药品费用由参合患者自付,并且超目录用药的费用要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5-15%以内(乡级5%以内,县级10%以内,县级以上15%以内);村级必须全部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不断完善院(站、室)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据实向乡(镇)、县合管办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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