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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初级阶段,筹资水平低,资金有限,资金只能用于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及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

  2.已婚妇女宫外孕、死胎、葡萄胎等病理性疾病。

  3.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门诊透析,泌尿系统结石门诊碎石,心脏病室上速门诊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碘131门诊治疗,精神病人门诊费用,经县(区)合管办审批同意后可以按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报销补偿费用计入同类住院封顶线。设起付线。

  4.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中进口耗材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卫合管办发〔2010〕3号)规定报销,本市内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进口耗材按照40%比例给予报销。

  5.根据《普洱市卫生局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民政局 普洱市残联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普卫办〔2010〕295号)文件通知,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语言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不予报销补偿范围

  1.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费用;

  2.非基本医疗性费用:各种整容、非改善功能性的整形、镶牙、染发、狐臭根治、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假发,验光配镜、助听器、助行器、拐杖、轮椅、各种减肥、增肥、增高及健美手术等治疗处置、药品费用以及使用整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产生的费用。除小儿麻痹、先天性唇腭裂、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以外的缺陷,未经批准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

  3.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自杀、服毒、吸毒、有户主的动物所致外伤、机动车(包括电瓶车、助力摩托车)自伤、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

  4.计划外怀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及手术等费用;

  5.自费药品、非治疗药品、自选购买药品、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目录(修订版)》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云南省新增166种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

  6.大型医疗器械诊疗费(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7.非医疗费用:就诊车旅费、急救车费、陪护费、营养费、自购药品费、医疗保险费、体检费(非新农合安排的体检)、出生证、空调费、出诊费、尸体处理费;

  8.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费、特殊护理费、特殊检查费及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

  9.参合人员在境外和含港澳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0.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及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医疗费用;急诊或打工因不能办理转院手续到未经省、州、县合管办确认公布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补偿模式和报销补偿比例

  (一)补偿模式:门诊统筹+住院补偿模式。

  (二)门诊减免

  1.基本原则:门诊不设起付线,只设封顶线;

  2.门诊费用限于村、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减免;

  3.月平均处方值:村级为30元,乡(镇)为40元;

  4.每人每年累计减免封顶线为200元;

  5.减免比例

  (1)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减免比例为可补偿范围内费用的45%;

  (2)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减免比例为补偿范围内费用的45%;

  6.对患有医学规定的以下常见慢性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高血压(高危Ⅱ级以上)、冠心病、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肺心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痛风、甲亢、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参合患者凭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单办理慢性病就医证后,凭复写处方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现场减免,每人每年累计减免金额封顶线为1000元(不含门诊封顶线200元)。每年1月由县合管办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

  (三)住院补偿:根据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比例报销补偿。

  1.起付线:乡(镇)级100元,县级200元,市级400元,省级600元。

  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正常住院分娩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不设住院起付线。

  农村孕产妇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正常住院分娩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设起付线。

  农村孕产妇在乡(镇)、县内及县外住院分娩剖宫产均设起付线。

  2.补偿比例: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可补偿范围内费用的75%;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可补偿范围内费用的65%;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可补偿范围内费用的45%。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可补偿范围内费用的40%。

  3.住院分类及封顶线:

  参合人员患病住院,每人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0元。

  第三十条 补偿计算方法:省级、市级、县外的住院按照服务项目付费报销,每次住院报销补偿,首先扣除《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目录(修订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云南省新增166种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目录》以外不予报销诊疗项目的费用(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再扣除起付线后,按报销补偿比例计算补偿金额。县、乡两级补偿按照《镇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总额付费办法》、《镇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住院分娩补助。实现单病种付费办法,具体限价标准参照《普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卫发〔2010〕175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住院分娩、难产(指胎头吸引、上产钳、臀抽产)、剖宫产按照以下办法给予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医学指征实行剖宫产。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正常产(含会阴切开与缝合术)

  1.乡(镇)卫生院每例限价750元以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在限价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50元。超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950元以内,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在限价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50元。超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3.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正常产,按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限价标准,每例限价950元以内,减起付线后按省、市级住院比例报销,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的400元,先由孕产妇垫支,待回户籍所在县项目办凭住院分娩补助卡和住院收费清单办理核销。)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阴道手术助产(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

  1.乡(镇)卫生院每例限价950元以内,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在限价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50元。超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1200元以内,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在限价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800元。超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3.省、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阴道手术助产,按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限价标准,每例限价1200元以内,减起付线后按省、市级住院比例报销,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的400元,先由孕产妇垫支,待回户籍所在县项目办凭住院分娩补助卡和住院收费清单办理核销。)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剖宫产

  1.中心卫生院每例限价1500元以内,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在限价内,减起付线后按乡(镇)住院比例报销。超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例限价2000元以内,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在限价内,减起付线后按县级住院比例报销。超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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