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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七)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八)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的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

  (十)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十一)检查、监督参合农民缴费和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十二)检查、监督新农合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第十四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为县合管办)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县内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工作,重点做好费用审核报销、对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各乡(镇)合管办的监管和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处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考核年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

  (二)按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管理、使用基金,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基金使用合理、安全、有效;

  (三)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四)审批医疗转诊;

  (五)管理合作医疗基金账目,编制基金预决算;

  (六)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定期向社会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八)收集、汇总、分析合作医疗运行信息,按照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定期向上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九)对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参与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测算、实施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

  (十一)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十二)严格审核参合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认真执行《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总额付费办法》、《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办法》。

  第十五条 各乡(镇)在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乡(镇)政府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工作,重点做好辖区内参合人员的门诊、住院补偿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好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具体如下:

  (一)负责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收缴工作;

  (二)建立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台账;

  (三)按照规定审核、报销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汇总、上报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情况;

  (四)监督、检查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六)对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动员收缴本村委会村民次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资金;

  (二)每季度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及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听取群众意见,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

  (四)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参合人员的条件及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参合人员的条件

  (一)我县辖区内以户为单位的农村户籍人口;

  (二)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人户分离的农业人口,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我县辖区内的所有农村户籍农业人口和农垦系统、林产、各类开发区中的农业人口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凡是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参合农民交款后因故不幸身亡的不予退款。

  第十八条 参合人员的权利

  (一)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

  (二)享受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三)在县内就诊可以自主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七)对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的服务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九条 参合人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期限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费用;

  (二)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制度、章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

  (三)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工作。

第六章 基金筹集

  第二十条 2011年合作医疗资金的筹资标准为人均150元,即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省级财政补助60元/人,个人缴纳30元组成。

  第二十一条 民政资助对象和计生资助对象基金筹集

  (一)民政资助对象: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供养对象由各乡(镇)负责统计上报县民政局并核定审批人数,启动贫困医疗救助金解决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民政局直接划拨县新农合财政专户。

  (二)计生资助对象: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参合个人缴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按照新农合财政补助政策执行。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全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社会各有关组织和团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集体为参合农民缴纳自筹部分。除民政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为特定人群资助参合资金外,不得有任何其他形式的代垫、代缴,严禁虚报参合人数。

第七章 基金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取参合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时,应出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给参合农民,村民委员会收取农民的参合基金后每7日到乡(镇)合管办交款储存一次,乡(镇)合管办分批次汇总各村委会上缴筹资款经县合管办核实确认后全部转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上级补助资金按规定直接划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所有账户产生的利息及其它收入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合管办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当月30日前凭住院报销月报表、门诊报销月报表及相关的住院、门诊原始资料到县合管办核销上月补偿金额;各村卫生室凭用药处方及减免登记台账按月到乡(镇)合管办核销补偿。县合管办每月25日前核拨各乡(镇)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的合作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八章 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金,当风险基金规模达到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县级提取的风险基金统一上缴到普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风险基金专户。提取风险基金后的资金原则上用于门诊补偿部分为30%左右;用于住院补偿部分的资金为70%左右。每年节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大病补偿。

  第二十七条 报销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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