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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发〔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现将《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为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集,因地制宜、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以农村为重点,以农业人口为主,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保障农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三条 全县辖9个乡(镇)、111个村(居)民委员会;2009年末总人口 211474 人,其中农业人口170362人。 国民生产总值134237万元,财政收入7203万元,卫生事业支出583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677元,人均医药费用支出230.06元。有2个县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373人,9个乡(镇)卫生院有卫生技术人员198人,110个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210人。全县有病床数291张,2009年全县医药费总收入4865.1万元,其中:县级3111.28万元,乡级1753.82万元。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53.82%,全县平均住院费用2290元,住院率3.93%,其中:县级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3519.57元,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费用1031.69元。县级医疗机构的病床使用率为81.44%,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为58.09%;全县总门诊人次516367人次、总住院人次8306人次,住院前十位疾病分别是:外伤、消化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肿瘤、眼科疾病、传染病、高血压、内分泌系统疾病。

第二章 目的与目标

  第四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医疗服务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2%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绝大多数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障。使农民的医疗卫生及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医疗服务能力和范围得以加强和扩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得到发展,卫生队伍得以巩固和发展。

第三章 原 则

  第六条 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合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第七条 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要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和制度。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大病补偿。

  第八条 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委托镇沅县农村信用联社为代理银行。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县合管办负责业务办理,实现对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保证本年度资金结余不得超过15%。

  第九条 参合人员享受同等权利。全县辖区内的参合人员,只要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得到医药费用按相应比例报销补偿的同等权利。

  第十条 保障弱势人群。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要求。对农村低保户、五保供养对象的参合个人缴费,按照云南省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助缴。

  第十一条 为体现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患大病住院的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报销补偿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给予一定救助。新农合报销补偿和民政部门救助后,自付部分数额较大的(超过封顶线),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由新农合决定是否作二次补偿。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调整充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计局、扶贫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残联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组织、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合作医疗;

  (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报销制度、基金支付制度、不予补偿的范围、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四)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筹集资金的收缴;

  (五)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七)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

  (八)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九)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十)定期向县委、人大汇报新农合运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为组长,县政协副主席为副组长,成员由财政、民政、卫生、审计、计生、编委、人事、纪检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纪检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及人员、工作经费和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岁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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