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抓好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工作
森林火灾重在预防,预防的重点就是要提高防火意识,只有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才能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工作,开展以“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创建平安林区”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利用会议、电视、公益广告、五色彩旗、手机短信、宣传牌、宣传展板、宣传单、布标、标语、通告、通知书、林农扑火安全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对村组干部、护林员、林农、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员要进行防火、扑火知识技能培训,严禁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发生人员伤亡。教育部门要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好森林防火“五个一”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从小懂得爱林护林的重要性。要加强对森林火灾信息发布的管理,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林业部门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擅自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认真组建好各类扑火队伍
扑救森林火灾属抢险救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好以民兵和青壮年为主的各类扑火队伍,人武部门要主动配合林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扑火队员的防扑火和避险技能知识培训,林业部门要加强扑火队伍的日常管理,做到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快速出动,安全扑救,及时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严禁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火源管理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火源是发生森林火灾的决定因素,没有火源就不会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五个百分之百”的野外火源管理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管野外火源,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监烧制度。农事生产用火由农户提出申请,报村民委员会审批,村干部、护林员进行监烧;营林地用火由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林业站审批并进行监烧,农事用火、营林地用火必须在森林高火险期前进行,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后的营林用火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或没有采取安全用火措施擅自进行野外用火的,对用火者要按《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进行从严处理,引发森林火灾的,在依法处理用火者的同时要对管理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弱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要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监护人,明确监护责任,学校或家长要防止学生、未成年人进入林区玩火。各林业站、各村民委员会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对有火灾隐患的要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对禁止生产用火的地块,要发出禁止用火通知书,违者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