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中央在京单位侨务部门:
现将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第四条对侨眷范围的规定中包括“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依据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
四条相关规定,“长期扶养关系”按“5年以上扶养关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