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申报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市区属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属企业由省控股(集团)公司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审核单位应对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认真负责地核实后报送。
二、一般发展水平县投资项目补助
1、省委、省政府闽委发[2011]3号文中确定的“一般发展水平县”的投资项目可以申报补助,原则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补助标准为35-40万元;每个县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2、申报材料要求
一般发展水平县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表的同时,随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附件。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以示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3、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申报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市区属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三、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及有关审核意见报送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一式3份,其中省经贸委2份,省财政厅1份)。各设区市、县经贸部门应加强本区域项目跟踪,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建设期、投资内容、业主更名、异地建设等等),相关企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有关经贸部门应按现有投资管理权限对项目予以变更调整。
四、年度内获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不重复安排。
五、本通知相关条款的解释权由省经贸委、财政厅负责。
附件:1、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2、购置主要设备及技术的审计报告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