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群众性消防文艺宣传活动,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化下乡内容。
(十)卫生部门
1.将火灾的现场医疗救护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内容,并列入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
2.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病人)疏散演练,开展火灾应急救护技能培训。
3.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楼宇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提示宣传。
(十一)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1.支持、鼓励广播、电视开办消防安全教育固定栏目,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协助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
2.在“119”消防日、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广播、电视专门安排时段播出消防安全常识及公益广告,有针对性地开展提示性消防安全教育。
3.积极扶持消防广播、电视、电影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督促负有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本行业监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监督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内容并进行检查、考评。
2.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3.将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内容。
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政策、技术、资金、人员、装备等方面的服务和保障,按照《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落实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机制。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研究内容,建立完善职能部门协作机制、新闻媒体联动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和问责机制。
(二)加强保障。各地要为建设消防科普基地、配备消防宣传车、制作消防宣传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活动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应根据职责任务,落实所需经费。至2015年底,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有1个消防教育场馆达到“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或“福建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建成1个功能设施比较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配备移动消防宣传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