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放消防站建设和消防宣传车配备。
4.指导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119”消防日、消防站开放、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等公益宣传活动。
5.派出所民警、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日常警务工作范围,指导督促社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民政部门
1.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在社区、村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社区、村利用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将社区消防“七个一”建设纳入考核评比内容,组织社区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3.组织指导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托老中心等开展安全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教育。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内容。
2.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指导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在景区、公园绿地主要出入口处张贴、悬挂消防安全提示。
3.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
1.督促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在候车、候机、候船室及主要出入口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2.督促、指导交通运营单位在公共汽车、客运列车、民航客机上利用车(机、船)载的电子显示屏、视频和广播系统经常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九)文化部门
1.督促、指导人员密集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文化经营性场所、文艺演出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提示工作。
2.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内容,鼓励、引导文化团体、文艺工作者创作消防文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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