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做大金融总量,调整信贷结构,开展信贷创新,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全县经济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和中国太平洋产险三家保险公司。
第二条 对金融部门的考核奖励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 根据以下指标考核各金融机构的业绩。
(一)银行业考核指标:
1.贷款增长目标(贷款总量净增额、总贷款增速、工业贷款增速、涉农贷款增速、新增存贷比);
2.工业贷款当年净增额;
3.政府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贷款当年净增额;
4.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县级及以上)贷款当年净增额;
5.林权抵押贷款余额;
6.当年县政府确定的旅游项目贷款净增额;
7.银行承兑汇票当年累计签发额;
8.低收入农户扶贫贷款户数。
(二)保险业考核指标:
当年实际保险理赔额。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考核指标,按以下标准对各金融机构计算奖金。
(一)贷款增长目标考核:
1.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总贷款净增额按0.5‰奖励;
2.被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总贷款增速与丽水市平均水平相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考核奖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