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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97号)


郑坑乡人民政府:

  为探索建立我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合理利用土地,扎实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高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国土部门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你乡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承担保护责任的农民和村集体进行补偿的行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是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的必要前提,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通过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增加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增强其保护基本农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达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量有保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以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少为主要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农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时间要求

  试点时间从2011年8月起至2011年12月。你乡必须在2011年10月20日前制定好具体试点工作方案,完成各项试点前期工作,从10月起全面组织实施,并在12月中旬前完成补偿金的发放,确保在年底前通过丽水市级检查和考核,圆满完成试点工作。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补偿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1.补偿的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集体经济组织。

  2.补偿标准。补贴农户经费:对种植粮、油、蔬菜等作物的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20元/亩/年,种植其他作物且耕作层未遭破坏的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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