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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景宁畲族自治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通知》(浙土资发〔2011〕51号)的有关要求,现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

  我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18.69万亩),逐个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以及片(块)编号等信息,编制基本农田相关成果图件,填写基本农田登记表、汇总表、保护责任表等相关表格,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并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行数据库互联互通。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调整。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通知》(浙土资发〔2011〕51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经批准的全县各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结合二次调查及各乡镇(管理区)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划区定界成果,规范基本农田的落地布局。基本农田的调入、调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的要求,规范操作。

  2.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各乡镇(管理区)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并且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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