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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其中属于既有扶持政策性质的特扶项目,其管理参照既定政策规定执行。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工程监理和招投标制度,按基本建设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特扶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项目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期限,项目安排资金计划或资金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到村到户项目必须做到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各乡镇、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完善财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致富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与投资规模、公告公示情况、完成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扶贫开发类、产业发展类项目以子项目为验收单位。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致富办、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20日前,县致富办、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需要选取重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于整改后仍不能通过考核验收的,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至项目按计划完成为止。项目考核、检查结果与下一年度省特别扶持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十五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台帐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项目档案。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计划,相关公告公示资料,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项目前期审批材料,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工程项目预算、决算、验收报告和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含电子稿)等有关材料报送县致富办和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时止。

  第十七条 若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本细则将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致富办负责解释。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表

  2.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申报书

  3.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201 年实施计划表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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