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六、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在省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仍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1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在省规定的参保缴费办法出台前,仍按照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建设委员会《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淄劳社发〔2008〕116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服务业办公室、市卫生局《淄博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淄劳社发〔2008〕114号)执行。
八、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伤残津贴预留值=(原)伤残津贴×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长率)
生活护理费预留值=(原)护理费×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护理费平均增长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值=(原)供养亲属抚恤金×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长率)
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值=本市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30%(职业病按50%)×期望余寿(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平均增长率)
丧葬补助金预留值=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前三年度本市丧葬补助金平均增长率)
(原)伤残津贴、(原)护理费、(原)供养亲属抚恤金指关闭破产时国家规定的相应发放标准。
九、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淄政发〔2003〕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