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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四、第三条修改为:“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水利建设基金和设区的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五、第四条修改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和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省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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