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三、关于到期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市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逐件审核,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应修改,需保留的必须重新公布。
各单位请结合以上标准抓紧时间认真清理,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规定的时限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具体实施主体的名称
|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划√)
| 处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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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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