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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的通知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三、关于到期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市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逐件审核,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应修改,需保留的必须重新公布。

  各单位请结合以上标准抓紧时间认真清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规定的时限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具体实施主体的名称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划√)

处理

建议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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