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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的通知
(渝府法制发﹝201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下发之后,各单位开展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分单位已上报了清理结果。从我们了解掌握的情况看,有些单位对与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把握不到位,清理工作还不够全面和彻底,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今年的清理工作,我们将清理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1、城乡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资源配置、公共财政投入上是否做到城乡大体均衡;社会管理是否做到城乡一体化;

  2、区域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对待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出台政策是否做到相对公平合理;对待微企、个体工商户、摊贩等是否设置了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

  3、贫富差别: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社会保障、工资待遇、公共服务、税收政策等方面是否公平合理;

  4、促进共同富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批上是否存在能够简化或者取消而没有简化或者取消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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