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科学合理开展围填海。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及滩涂自然属性特点,依法有序推进海涂围垦,合理掌握围填海工程的区域和规模。禁止围垦各类海洋、湿地保护区,限制围垦河口、港湾等重点地区,严控六大入海水系河口围垦速度。抓紧制订并实施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围填海审批工作。
(四)增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污染应对能力。
11.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为监测重点,加快建设近岸海域环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统筹各地、各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设施资源,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着力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12.积极防御和应对赤潮灾害。通过监测站点和海上船舶观测、航空和卫星遥感等多种途径,加强赤潮综合观测监视,提高赤潮信息接收处理能力。加强赤潮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建立完善赤潮预测预报模型,提高防御和应对赤潮灾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3.加强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落实相应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完善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设施设备,到2015年建成浙南、浙北两个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和宁波-舟山溢油应急设备库及温州、台州、嘉兴溢油应急设备点。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负责领导全省蓝色屏障行动。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部门职责,做好蓝色屏障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海洋环境监管、陆海污染整治、海洋生态保护等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订蓝色屏障行动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将该行动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推进本地、本区域蓝色屏障行动顺利实施。
(二)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沿海各地共同防治海洋污染的协作机制,采取统一行动,实施联防联控联治,共同解决跨市县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积极配合国家筹建长三角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行动机构,主动加强与沿海省份的合作。加强与国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相关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三)落实资金投入。有关市县政府要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按照“谁损害,谁赔(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赔(补)偿机制。同时,积极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多元投入机制。
(四)强化科技支撑。发挥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资源优势,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课题研究。支持高新科技企业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围绕海洋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交易、人才和信息交流等,建立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