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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0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蓝色屏障行动的重要意义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广阔,岛屿数量众多,岸线优势明显,滩涂资源丰富,在环境承载、生态平衡、要素供给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实施了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开展了“碧海生态建设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现阶段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入海河流携带的氮、磷和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政府和市场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实施蓝色屏障行动,深入开展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我省全面实施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谋发展、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实施蓝色屏障行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海陆一体、人海和谐,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陆海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促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价值和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构筑坚实的蓝色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沿岸陆域污染整治,初步完成主要河口、海湾和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治理,清洁海域面积力争达到15%以上,沿岸海域水质保持总体稳定;绝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境和景观保护不断强化,海洋生态系统形成良性循环,海洋生态服务效益有所显现;滩涂、海域、海岛资源的集约利用能力不断增强,港湾、海岛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清洁能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海洋经济发展需求基本相适应,力争把浙江沿海和海岛地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蓝色示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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