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按规定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自觉接受、积极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沟通,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收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要指定专门机构收集分析舆情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涉及行政行为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2加强行政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有权机关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23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直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