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加快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落实调解责任。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公共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动进行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18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建立健全信访与行政复议相互衔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要坚决纠正。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调解、和解机制,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坚持有错必纠,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协作机制,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19强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法院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复议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反映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对司法建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并反馈。
七、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
20深化政务公开。全面贯彻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和执行、公共资源配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拆迁安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管理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及时予以答复、提供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要规范和监督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