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5合理安排政府立法项目。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要可行的原则,科学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更加注重现行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更加注重实施性和特有性立法,更加注重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好发展海洋经济、循环经济、服务业以及促进科技进步、节约资源能源、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抓好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加强群众权益保障、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规范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抓好强化城乡环境监管、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完善水资源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水土保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抓好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6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开向社会征集政府立法项目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立法草案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和网上登载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委托立法课题研究、立法草案起草等形式,充分发挥专家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健全和落实立法项目可行性研究制度,凡是要求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事先组织课题研究和草案起草,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加强立法指导、协调和沟通,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加强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注重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7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