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普洱市信房梅子湖洗马河水库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
  在三库径流区内按照水库保护规划,组织农民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鱼塘养鱼。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依法严格把好行政审批关,杜绝在保护区内新开垦土地、采矿、探矿等。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局、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按城市规划需在三库保护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管理;批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先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市城区水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三库一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A类水质标准进行控制;

  (二)加强对三库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的巡查管理;
  (三)加大对三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政执法力度,制止游泳、钓鱼、网鱼、毒鱼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四)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明显标志,强化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加强对三库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水源和生产生态供水安全;
  (六)对一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完善水库水文监测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