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
在三库径流区内按照水库保护规划,组织农民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鱼塘养鱼。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依法严格把好行政审批关,杜绝在保护区内新开垦土地、采矿、探矿等。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局、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按城市规划需在三库保护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管理;批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先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市城区水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三库一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A类水质标准进行控制;
(二)加强对三库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的巡查管理;
(三)加大对三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政执法力度,制止游泳、钓鱼、网鱼、毒鱼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四)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明显标志,强化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加强对三库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水源和生产生态供水安全;
(六)对一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完善水库水文监测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