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实施本办法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本辖区内各乡(镇)及区直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三库水源保护管理职责,并落实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遵守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将生产生态景观用水保护和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的支持,并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三库径流区内生产生态景观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生产生态景观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对生产生态景观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及流域污染源进行监测;
(四)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发放排污许可证;
(五)查处水库上游径流区内污染生产生态景观水源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城区水库管理局做好水源保护和水工程管理工作;
(二)协调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水库水源;
(三)督促城区水库管理局认真做好水资源统一调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水文局的主要职责:
合理布设水库水质检测点,定期检测水质,进行水质评价,编制水源地水质月报;建立健全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正确处理林木资源保护与利用关系,加强三库径流区内生产生态景观水源林保护;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林地用途管制;加大水源林管护力度,打击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以及超强度采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
按规划在临近水库公路建设中完善排水设施,严防公路污水进入水库;设立警示牌,加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