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开垦土地或鱼塘;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其他植被;
(四)破坏水工程建筑物;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六)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七)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三库保护区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水源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并自觉接受环境保护、水务、林业、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三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能发生三库水源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三库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必须立即报告水行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三库保护区内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思茅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三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把三库径流区内的水源保护和污染治理纳入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源,发展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