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库水体不受污染的义务,有对污染三库水体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第七条 对在三库水源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水源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水质标准
第八条 三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目标及保护范围。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最高水位线(信房水库黄海高程1342.46米、梅子湖水库黄海高程1341.1米、洗马河水库黄海高程 1320米)沿地表外延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第十条 三库一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A类水质标准控制。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围滩造田,围库造塘,围箱养殖,放养畜禽;
(三)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五)洗矿、挖砂、采石、取土、开垦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六)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刷洗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七)游泳、毒鱼、炸鱼、电鱼、钓鱼、网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八)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其他植被;
(九)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十一)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