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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信房梅子湖洗马河水库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1号)


  《普洱市信房梅子湖洗马河水库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9月24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普洱市信房梅子湖洗马河水库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房水库、梅子湖水库、洗马河水库(以下简称三库)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确保生产生态景观用水安全,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三库水源保护区)。

  在三库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三库水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环保、水务、发改、水文、林业、交通、农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思茅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三库水源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确需在三库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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