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普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保险办法

  (一)属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筹集划拨。

  (二)属市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0.25%,单位负担0.25%。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全部由单位自负。

  (四)中央、省属单位,所需经费全部由单位自负。

  第六条 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所在单位应在七日内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备案,领取申请表格,并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指导下,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申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并书面通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属单位。

  对未经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擅自处理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拒付工伤医疗保险费用。

  第八条 职工经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工伤后旧伤复发)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不含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保健品、滋补药品)由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保险诊疗范围和工伤医疗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标准执行。用药范围按《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应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情危重的,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救治,并在七日内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者,实行转院审批制度,由首诊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方可转院,并由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条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不足部分按照规定由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医疗保险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