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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保险办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2号)


  《普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保险办法》已经普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普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政府驻地的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驻普洱市政府驻地的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招用、聘用临时人员,应通过劳务代理,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划和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办基金管理和费用支付等具体业务。

  (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工伤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应负担的工伤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承担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专储、划拨工作。

  (四)市审计局依法对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市监察局对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统筹,并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相同)的0.5%筹集。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筹资办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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